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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杉杉”加强品牌建设 拒绝“傍名牌”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15-11-25 17:23
编辑:系统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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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迅网 周传山 山寨商标混淆市场视听,心血经营“驰名商标”岂容侵犯?2015年11月21日下午,围绕“杉杉菲莱”商标是否在事实和法律上侵权“杉杉”驰名商标,以及是否应当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论证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

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商业秘密网主办的本次论证会,云集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理论与实务研究都颇有建树的专家大咖。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法学博士、《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黄武双,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扬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以及“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孙佳恩各抒己见,就本案进行了深度、客观、审慎的专业分析。

在给予充分认证之后,与会专家一致认定——争议商标“杉杉菲莱”是对“杉杉”、“杉杉FIRS”、“菲莱”等系列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复制,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侵权事实”毋庸置疑:不同专业维度的同一指向

“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佳恩对“杉杉”驰名商标遭“杉杉菲莱”侵权事实进行了认定。他认为,杉杉股份(600884)的“杉杉”注册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至今,杉杉企业多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名单,“杉杉”注册商标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济论坛列入“中国最具价值的500品牌”,入选“中国50个最具价值的民营品牌”,无形资产值于2008年超百亿元。对此,以服装为主业的“杉杉”品牌作为国内服装行业的驰名品牌,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驰名商标理应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容随意侵犯僭越”。

“‘杉杉’驰名商标中,‘杉杉’二字属于独创性词语,同名撞车的几率非常低。且‘菲莱’与‘菲莱威尔’也由杉杉集团注册在先。因此,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加深‘杉杉菲莱’为杉杉公司旗下系列品牌的这一印象,从而误识误购。”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黄武双认为,就本案来看,侵权事实非常清楚明晰。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他认为,“杉杉菲莱”从普通民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来看,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期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公正裁定宣告“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无效。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与深圳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扬教授则一致认为:“杉杉菲莱”商标由“杉杉”驰名商标和母公司杉杉集团的“菲莱”、“菲莱威尔”注册商标相加组成,从商标局网站能够看到,“杉杉菲莱”注册商标已经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侵权事实的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杉杉菲莱”的注册,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其目的无非是借助申请人现有的无形品牌,消费群体和市场声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相矛盾?商标审查如何杜绝乱象?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同时在论证会上表示:以往在商标审定过程中,类似“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小熊杉杉”等商标,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是“杉杉”驰名商标的子品牌。所以,在复审裁定或者异议裁定环节,就被商标局即被认定为“无效”。与“杉杉菲莱”侵权“杉杉股份”的类似案例,商标局和商评委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比比皆是——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尽管有个案存在,但从“可预见的角度”,应当避免审查结果的矛盾对立,裁定宣告“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无效,以保证裁定过程中,“相应规则得出相应结论”的公信力。

“目前,商标审查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应重点思考有效商标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商标有多少?接下来的商标审查工作,应当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大量商标资源浪费,多少注册商标被束之高阁的乱象。”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法学博士、《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组长王学政在论证会中指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科技创新企业将更多优质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基本保障,同时也符合国家“两创”战略的有效实施。未来,要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完善商标注册把控标准,在商标注册制度上切断傍名牌、搭便车,减少企业负担,让商标制度更加健康发展。因此,本案所显示出的行政司法改革意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非同寻常,值得给予充分的讨论和重视。

后续观望:驰名商标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被侵权的事实清晰,无效商标宣告合理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有力伸张”——得到了论证会专家的一致认定,接下来,杉杉股份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将会如何行动?

记者从本次论证会上了解到,目前杉杉股份已经通过媒体发布严正声明,声明“杉杉菲莱”商标权人、实际控制该商标权的相关公司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如有)与杉杉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的任何关联。杉杉股份继续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直至消除“杉杉菲莱”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而未来,与会专家和杉杉股份也希望商标评审委员会公正裁定宣告“杉杉菲莱”注册商标无效。2015年3月、10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页就此事宜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申诉和说明,得到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的高度重视,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分别于今年3月、10月就此事宜发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能认真考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请求,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给予积极的保护,判“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彰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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